FIFA 第2號公報,
附有第一部章程,1905年
複製品
第一條 1904 年 5 月 21 日在巴黎成立了一個國際組織,名稱為 Fédération
Internationale de Football Association
International Fussball-Association Verband,
International Football-Association Federation,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Vœtball Unie,
Internationalt Association Fodbold Forbund,
Internacional Football Associacion Federacion
由以下協會發起:法國體育協會聯合會,法國; 比利時皇家足球協會,比利時;瑞
士;瑞士足球協會; 皇家荷蘭足球協會,荷蘭; 丹麥足球協會,丹麥; 瑞典足球協
會,瑞典;以及西班牙馬德里足球俱樂部。
各協會應相互承認對方為各自國家足球運動的唯一管理機構,以及在國際關係事務上
的專屬管轄權。
第二條:本組織的宗旨是管理和發展國際足球,並維護其會員協會的最大利益。
第三條:國際足球事務僅由其會員協會管理。
第四條:各國協會有權自行安排賽程。
球員、球會和地方協會不得在同一賽季和同一時間代表多個國家協會參賽。
第五條:任何簽署協會對球員或球會實施的禁賽處罰,對所有其他協會均適用。
第六條:未經各協會授權,不得組織任何簽署協會成員球會之間的國際比賽。
比賽判負通知應於比賽開始前至少十天以掛號信方式送達。如未遵守上述規定,棄權
方須承擔比賽費用,並向 FIFA 繳納 50 法郎的罰款。
第七條:在由簽署協會主辦的國際比賽中,如發生爭議,應以比賽所在國協會的規章
為準。
第八條:FIFA 比賽應依照足球協會有限公司的比賽規則進行。
第九條:FIFA 擁有組織國際錦標賽的專屬權利。
第十條:任何協會不得接納其他國家的球會。波希米亞除外。
註 作為一項過渡措施,第三條將於 1905 年 9 月 1 日生效。
管理
FIFA 應每年召開一次代表大會。大會的日期和地點應在上屆代表大會上確定。
每個國家協會在大會上享有一票表決權。
國際聯合會由五人委員會管理,委員會成員由大會任命,任期一年,可連選連任。
委員會由主席、兩名副主席、秘書長和副秘書長組成。主席團由主席、第一副主席和
秘書長組成。
每個協會只能在委員會中派一名代表。
每個協會應繳交 50 法郎的年費,年費應於每年一月繳納。各協會與國際聯合會之間的
關係應透過官方代表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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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約自 1904 年 9 月 1 日起生效。
本章程經一致通過。
作為例外,委員會應確定下屆大會的地點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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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4 年 5 月 23 日於巴黎宣讀並批准
法國代表:Robert Guérin, A. Espir
比利時代表:Mühlinghaus, Max Kahn
荷蘭代表:Hirschmann
瑞士代表: Schneider
西班牙代表: A. Espir
丹麥代表:Sylow
瑞典代表:Syl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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