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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FA 第2號公報,

附有第一部章程,1905年

複製品

第一條 1904 年 5 月 21 日在巴黎成立了一個國際組織,名稱為 Fédération

Internationale de Football Association

International Fussball-Association Verband,

International Football-Association Federation,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Vœtball Unie,

Internationalt Association Fodbold Forbund,

Internacional Football Associacion Federacion

由以下協會發起:法國體育協會聯合會,法國; 比利時皇家足球協會,比利時;瑞

士;瑞士足球協會; 皇家荷蘭足球協會,荷蘭; 丹麥足球協會,丹麥; 瑞典足球協

會,瑞典;以及西班牙馬德里足球俱樂部。

各協會應相互承認對方為各自國家足球運動的唯一管理機構,以及在國際關係事務上

的專屬管轄權。

第二條:本組織的宗旨是管理和發展國際足球,並維護其會員協會的最大利益。

第三條:國際足球事務僅由其會員協會管理。

第四條:各國協會有權自行安排賽程。

球員、球會和地方協會不得在同一賽季和同一時間代表多個國家協會參賽。

第五條:任何簽署協會對球員或球會實施的禁賽處罰,對所有其他協會均適用。

第六條:未經各協會授權,不得組織任何簽署協會成員球會之間的國際比賽。

比賽判負通知應於比賽開始前至少十天以掛號信方式送達。如未遵守上述規定,棄權

方須承擔比賽費用,並向 FIFA 繳納 50 法郎的罰款。

第七條:在由簽署協會主辦的國際比賽中,如發生爭議,應以比賽所在國協會的規章

為準。

第八條:FIFA 比賽應依照足球協會有限公司的比賽規則進行。

第九條:FIFA 擁有組織國際錦標賽的專屬權利。

第十條:任何協會不得接納其他國家的球會。波希米亞除外。

註 作為一項過渡措施,第三條將於 1905 年 9 月 1 日生效。

管理

FIFA 應每年召開一次代表大會。大會的日期和地點應在上屆代表大會上確定。

每個國家協會在大會上享有一票表決權。

國際聯合會由五人委員會管理,委員會成員由大會任命,任期一年,可連選連任。

委員會由主席、兩名副主席、秘書長和副秘書長組成。主席團由主席、第一副主席和

秘書長組成。

每個協會只能在委員會中派一名代表。

每個協會應繳交 50 法郎的年費,年費應於每年一月繳納。各協會與國際聯合會之間的

關係應透過官方代表進行。

本條約自 1904 年 9 月 1 日起生效。

本章程經一致通過。

作為例外,委員會應確定下屆大會的地點和日期。

1904 年 5 月 23 日於巴黎宣讀並批准

法國代表:Robert Guérin, A. Espir

比利時代表:Mühlinghaus, Max Kahn

荷蘭代表:Hirschmann

瑞士代表: Schneider

西班牙代表: A. Espir

丹麥代表:Sylow

瑞典代表:Syl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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