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FA 第2号公报,
附有第一部章程,19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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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1904 年 5 月 21 日在巴黎成立了一个国际组织,名称为 Fédération
Internationale de Football Association,
International Fussball-Association Verband,
International Football-Association Federation,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Vœtball Unie,
Internationalt Association Fodbold Forbund,
Internacional Football Associacion Federacion
由以下协会发起:法国体育协会联合会,法国; 比利时皇家足球协会,比利时;瑞
士;瑞士足球协会; 皇家荷兰足球协会,荷兰; 丹麦足球协会,丹麦; 瑞典足球协
会,瑞典;以及西班牙马德里足球俱乐部。。
各协会应相互承认对方为各自国家足球运动的唯一管理机构,以及在国际关系事务上
的专属管辖权。
第二条:本组织的宗旨是管理和发展国际足球,并维护其成员协会的最大利益。
第三条:国际足球事务仅由其成员协会管理。
第四条:各国协会有权自行安排赛程。
球员、俱乐部和地方协会不得在同一赛季和同一时间代表多个国家协会参赛。
第五条:任何签署协会对球员或俱乐部实施的禁赛处罚,对所有其他协会均适用。
第六条:未经各协会授权,不得组织任何签署协会成员俱乐部之间的国际比赛。
比赛判负通知应在比赛开始前至少十天以挂号信方式送达。如未能遵守上述规定,弃
权方须承担比赛费用,并向 FIFA 缴纳 50 法郎的罚款。
第七条:在由签署协会主办的国际比赛中,如发生争议,应以比赛所在国协会的规章
为准。
第八条:FIFA 比赛应按照足球协会有限公司的比赛规则进行。
第九条:FIFA 拥有组织国际锦标赛的专属权利。
第十条:任何协会不得接纳其他国家的俱乐部。波西米亚除外。
注:作为一项过渡措施,第三条将于 1905 年 9 月 1 日生效。
管理
FIFA 应每年召开一次代表大会。大会的日期和地点应在上届代表大会上确定。
每个国家协会在大会上享有一票表决权。
FIFA 由一个五人委员会管理,委员会成员由大会任命,任期一年,可连选连任。
委员会由主席、两名副主席、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主席团由主席、第一副主席和
秘书长组成。
每个协会只能在委员会中派一名代表。
每个协会应缴纳 50 法郎的年费,年费应于每年一月缴纳。各协会与 FIFA 之间的关系
应通过官方代表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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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约自 1904 年 9 月 1 日起生效。
本章程经一致通过。
作为例外,委员会应确定下届大会的地点和日期。
1904 年 5 月 23 日于巴黎宣读并批准
法国代表:Robert Guérin, A. Espir
比利时代表: Mühlinghaus, Max Kahn
荷兰代表:Hirschmann
瑞士代表:Schneider
西班牙代表:A. Espir
丹麦代表:Sylow
瑞典代表:Syl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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